證券代碼:870719

400-0532-365

行業資訊

當前位置:

《軍隊檔案條例》全文及答記者問

發布日期:2023-08-04發布人:J9九游会官方网站股份 點擊量:288

軍隊檔案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隊檔案工作,加強檔案事業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製定本條例。

1691110388958512.jpg


軍隊檔案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軍隊檔案工作,加強檔案事業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形成、保管、利用檔案的活動,以及檔案管理、建設、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軍隊檔案,是指軍隊單位、人員在各項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各種載體的曆史記錄。

軍隊相關業務領域形成的具有特定記錄對象和形式,具備一定規模,需要實行特殊管理製度的檔案,設置為專業檔案。

軍隊檔案按照保管期限分為永久檔案和定期檔案。具有長遠保存價值的檔案為永久檔案;在一定時期內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為定期檔案。

第四條 軍隊所有單位和人員都有形成、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軍隊單位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製,開展檔案宣傳教育和培訓,軍隊人員應當掌握必備的檔案法規和知識。

第五條 軍隊檔案工作是軍隊建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擔負著為黨管檔、為軍守史、為戰服務的職責使命,基本任務是形成、收集和管理檔案,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與安全,開發和利用檔案資源,為軍隊建設、改革和軍事鬥爭準備提供服務保障。

第六條 軍隊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分專業負責,堅持集中管理、資源共享、便於利用、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軍委辦公廳在中央軍委領導下負責全軍檔案工作,對全軍檔案工作進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具體工作由軍委辦公廳保密和檔案局承辦。

第八條 團級以上單位參謀部門或者履行相應職能的部門,負責本單位檔案工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履行檔案工作職責。

第九條 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在軍委辦公廳指導下,履行相關專業檔案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督導檢查職責。設置專業檔案,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軍委辦公廳審核確定。

團級以上單位機關有關部門參照前款規定履行本單位相關專業檔案工作職責。

第十條 軍級以上單位,獨立的師級單位,以及其他檔案數量較多、內容係統完整、具備獨立管理條件的單位,設立為立檔單位。立檔單位是形成和管理檔案的基本單位,統一管理本單位各類檔案,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永久檔案。

立檔單位的設立,由軍委機關部門、各大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提出方案,報軍委辦公廳審核確定。

第十一條 立檔單位和其他團級以上建製單位應當設置檔案室,承辦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各類檔案的收集、鑒定、整理、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不宜由單位檔案室集中管理或者按照規定應當單獨管理的專業檔案,經上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同意,可以設立專業檔案室,實行單獨管理。

第十二條 解放軍檔案館、各大單位檔案館和專業檔案館,負責集中管理永久檔案和提供檔案服務,承辦業務範圍內檔案的接收、征集、鑒定、整理、保管、統計和利用工作。

解放軍檔案館主要負責管理軍隊革命曆史檔案,中央軍委及其機關部門永久檔案;各大單位檔案館主要負責管理本單位及所屬部隊永久檔案;專業檔案館主要負責管理本業務領域永久專業檔案。檔案管理關係不明確或者需要調整的,由軍委辦公廳確定。

第三章 檔案形成與管理

第十三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各項工作過程進行客觀記錄,采用耐久、可靠、滿足長期保存需求的方式和載體記錄需要歸檔的信息。

第十四條 反映單位履行職能、建設發展和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有責任追溯和憑證作用的下列文件材料(含圖表、照片、聲像,下同),應當列入歸檔範圍:

(一)本單位製定或者承辦的政策製度文件;

(二)黨委(常委)會議、首長辦公會議及其他會議研究決策重大事項的過程和形成決定的記錄;

(三)國防和軍隊改革,執行作戰、非戰爭軍事行動等重大軍事任務,以及參加重大演訓、重大科研試驗、重大工程建設等活動,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參加人員信息;

(四)作戰、戰備、行政值班日記和電話記錄,作戰日記,單位大事記;

(五)履行職能各項活動、單位建設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以及規劃計劃、工作總結、領導講話、調研報告、呈批件、電話記錄、統計報表等文件材料,外單位主送本單位或者需本單位辦理的公文材料;

(六)單位編製、人員名冊、印章印模,人員任免、選拔、招錄、調動、培訓、考核、退役、退出、獎懲、表彰等文件材料;

(七)經費和裝備、物資、房地產等資產賬冊,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契約、換文、登記、票據等憑證性文件材料;

(八)黨和國家領導人、軍委領導手跡,著名軍事人物、英模集體或者個人形成的典型材料,軍級以上領導幹部工作記錄本;

(九)國際軍事合作和處理涉外事務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有檔案保存價值的禮品;

(十)各業務領域形成的具有憑證、查考作用的專業文件材料;

(十一)其他具有保存價值、需要歸檔的文件材料。

立檔單位應當製定本單位具體歸檔範圍,報上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審核。

第十五條 屬於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由承辦部門向本單位檔案室歸檔;兩個以上部門聯合承辦的,由主辦部門負責歸檔。

第十六條 文件材料應當在工作或者活動結束後3個月內歸檔;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及時歸檔的,經本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批準,可以延遲6個月歸檔;核心秘密文件材料需要延遲歸檔的,延遲的時間不得超過2年。

第十七條 歸檔文件材料應當真實準確、齊全完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故意隱藏、轉移、損壞、刪除、偽造,或者擅自篡改、銷毀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不得將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者拒不歸檔。

第十八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按照檔案整理規範,對歸檔的文件材料及時整理,做到分類清楚、排列有序、檢索工具完備,便於保管和利用。

歸檔的文件材料通常於歸檔次年完成整理。

第十九條 凡已整理立卷的檔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抽出、調換、篡改和私自添加文件材料。檔案內容確需更正的,經相關業務部門和檔案室、檔案館批準後,可以添加證明材料,與原件一並存檔。

第二十條 對軍隊工程建設、技術研發、裝備研製、集中采購等項目驗收時,項目驗收單位應當會同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對項目檔案一並驗收。

第二十一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按照規範要求為所管理的傳統載體檔案製作數字複製件,按照檔案管理要求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軍隊各級研發使用的指揮、辦公、業務信息係統應當具備歸檔功能,滿足電子文件歸檔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條 電子文件歸檔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相關標準,保證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壓縮、加密和加注標簽的電子文件應當解壓、解密和脫簽後歸檔;特殊格式的電子文件應當與其讀取平台一並歸檔。

符合國家和軍隊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 屬於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範圍的永久檔案,應當向檔案館移交。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應當一並移交其數字複製件。檔案移交進館前應當進行驗收,移交時應當辦理移交手續。

永久檔案在立檔單位保管的期限不超過10年;永久專業檔案在立檔單位或者業務部門保管的期限通常不超過20年。

第二十五條 定期檔案保管期限為50年。定期檔案保管期限屆滿時,由軍級以上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組織鑒定,仍有保存價值的作為永久檔案保存;確無保存價值的可以作為資料留存或者銷毀。

銷毀無保存價值的定期檔案,檔案室保管的由所在軍級以上單位領導審批,檔案館保管的由所在軍委機關部門或者大單位領導審批。銷毀審批手續和登記清冊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檔案室、檔案館向其他單位移交檔案時,經本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批準,可以留存所移交檔案的數字複製件。

軍隊單位應當加強所屬人員個人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和移交工作;個人檔案移交地方時,所在單位應當留存檔案的數字複製件,並於5年內移交軍隊檔案館。

第二十七條 撤銷單位保管的檔案,按照原隸屬關係移交其上級立檔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館;撤銷單位的軍史館、圖書館、榮譽室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移交其上級立檔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館。

轉隸單位保管的檔案,永久檔案按照原隸屬關係移交其上級立檔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館,定期檔案隨單位轉隸,專業檔案按照專業檔案有關規定移交。

單位合並或者降級後不再是立檔單位的,其保管的檔案移交其上級立檔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館。

第二十八條 轉運檔案應當使用專門交通工具或者符合安全條件的公共交通工具,由兩人以上押運,采取可靠保護措施,確保檔案及相關信息安全。

第二十九條 重要檔案應當備份,異地保存。電子檔案、檔案數字複製件應當實行離線備份。

第三十條 個人所有或者地方單位所有的對軍隊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所有者可以委托軍隊檔案室或者檔案館代為保管;所有者不具備保管條件或者因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損毀流失的,軍隊檔案館可以直接收購或者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收購、征購。

軍隊檔案室、檔案館對向其捐贈檔案的個人或者地方單位,應當出具捐贈證書;屬於珍貴檔案的,應當根據檔案價值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數質量統計、庫房環境監測、出入庫登記等管理製度,落實檔案保管要求。涉及核心秘密或者特殊敏感事項的檔案,應當專櫃存放、雙人聯管。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定期檢查檔案保管情況和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和處置;檔案破損、變質的,應當及時修複或者複製。

第三十二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情況,及時準確登記和統計,每年向本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報告統計情況。

第四章 檔案服務與利用

第三十三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增強服務意識,設置接待服務窗口,提供所管理檔案的目錄、索引、指南和檢索係統,為利用檔案創造便利條件。

解放軍檔案館、各大單位檔案館應當向全軍檔案信息共享係統提供館藏檔案目錄和內容信息,供軍隊有關單位和人員按照規定的訪問權限查詢使用。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保管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30年的,除涉及秘密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外,應當開放;形成未滿30年,符合開放條件的,可以提前開放。

開放檔案由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報軍委機關部門或者大單位批準;形成滿30年的檔案暫不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明確開放期限。

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

第三十五條 檔案開放前應當進行開放鑒定。檔案開放鑒定由軍委機關部門或者大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組織,由檔案館、檔案室會同檔案形成或者移交單位具體實施。

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各大單位成立檔案鑒定專家組,成員由檔案、保密和相關業務領域人員組成。檔案鑒定專家組日常工作由相關檔案館、檔案室承辦。

第三十六條 軍隊人員和地方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利用檔案館開放檔案。

第三十七條 利用未開放檔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利用檔案室保管的檔案,由檔案室所在單位領導審批;

(二)利用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由檔案館按照規定審核辦理,其中,批量利用涉密檔案的,由檔案館報本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審批;

(三)利用本單位形成或者移交的檔案,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後,持檔案利用申請單或者公函,由檔案室、檔案館直接提供利用服務;

(四)軍隊人員、退役軍人以及曾在軍隊工作的其他人員,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檔案中的本人信息,其中涉及秘密級、機密級軍事秘密以及敏感事項的,應當經其所在或者退役(退出軍隊工作崗位)時所在團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本人不能親自查閱的,可以書麵委托他人查閱;本人去世的,其直係親屬可以查閱;需要複製檔案的,應當對涉及軍事秘密和敏感事項的內容作出脫密處理;專業檔案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五)利用涉及絕密以及特殊敏感事項的檔案,由原定密單位或者軍級以上單位領導審批;利用限定使用範圍或者條件的檔案,按照限定的要求辦理。

第三十八條 向檔案館捐贈或者委托保管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其捐贈或者委托保管的檔案,檔案館應當直接提供利用服務。

第三十九條 利用檔案應當確保檔案安全,不得篡改、標記、偽造、遺失、損毀檔案或者改變檔案內容。

第四十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使用檔案複製件替代檔案原件提供利用;不宜提供檔案複製件的,可以根據檔案原件出具檔案證明。載有檔案室或者檔案館專用印章標記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各類展覽展陳需要使用檔案的,應當使用檔案複製件;確需使用檔案原件的,應當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有關大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批準。

第四十一條 檔案室、檔案館對檔案進行複製的,應當在檔案複製件上注明出處,其中仿真複製件還應當加注識別標記。

第四十二條 上級單位可以根據檔案服務利用需要,調配使用下級單位保管的檔案;軍委辦公廳可以根據檔案服務利用需要,調配使用各單位保管的檔案。

第四十三條 軍隊檔案需要交換、轉讓、贈送給地方單位或者個人的,按照檔案利用權限報批,製作複製件進行交換、轉讓、贈送;涉及軍事秘密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十四條 對外軍事交流中需要將檔案複製件向外方提供或者攜運出境的,經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審核後,由軍級以上單位領導批準;檔案複製件涉及軍事秘密的,應當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第四十五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開展檔案內容研究,建立專題數據庫,編輯出版檔案文件匯集、專題匯編、大事記等資料,提供檔案利用谘詢。

第四十六條 檔案館應當設置館藏檔案基本陳列展示,根據需要舉辦專題展覽,發揮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和戰鬥精神培育基地作用。

第五章 檔案工作建設與保障

第四十七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把檔案建設列入本單位建設發展規劃計劃,建立跨部門協調工作機製,健全規章製度,提供保障條件,確保檔案工作與單位各項建設協調發展。

第四十八條 數字檔案室、數字檔案館建設,應當執行統一的建設規劃和標準,滿足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係統共享利用需要。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具備電子檔案接收、管理和長久保存的條件,建立檔案信息全文檢索、數據分析、文本挖掘手段,實現網絡化便捷化檔案利用服務。

檔案信息係統應當按照軍隊計算機信息係統安全保密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技術防護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條 檔案室應當設置在辦公指揮場所,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軍級以上單位檔案室應當設置文件處理室、檔案整理室、檔案閱覽室、信息技術室和檔案庫房,師級以下單位檔案室應當設置文件處理室和檔案庫房。

第五十條 檔案館應當具備獨立專用館舍;暫無獨立專用館舍的,應當設置獨立的管理區域。

檔案館應當分區設置檔案庫房、服務用房、業務技術用房和辦公用房,館舍建築必須符合國家和軍隊有關技術規範,適應長期保存檔案、提供檔案利用服務和現代化管理的需要。

解放軍檔案館、各大單位檔案館應當針對珍貴、重要檔案建立展藏一體的特藏室,其他檔案館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特藏室。

第五十一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配備檔案裝具和安全監控、消防滅火、溫濕度調控、技術保護、信息處理等設施設備。檔案庫房必須堅固適用,符合防火、防盜、防塵、防潮、防高溫、防紫外線、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氣體要求;保存特殊載體檔案的庫房還應當采取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五十二條 檔案室、檔案館組織實施檔案整理、搶救修複、數字化轉換以及信息係統、安防係統運行維護,需要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應當選擇具有國家或者軍隊相應專業資質和保密資質的單位,報軍級以上單位批準。

向社會購買服務應當與服務方簽訂檔案安全和保密協議,采取有效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檔案安全。涉及絕密或者特殊敏感事項的,不得向社會購買服務。

第五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做好檔案工作人員的選配、培養、使用和交流工作,優化隊伍結構,提高專業素質,保持人才隊伍穩定。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教育或者工作經曆,具備承擔本職工作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上崗前,應當經過全軍或者大單位組織的檔案專業培訓考核。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檔案工作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有計劃地選送檔案工作人員到有關院校進修和參加在職培訓。

檔案工作人員必須對黨忠誠、秉正守史、熱忱服務、嚴守秘密。

第五十四條 檔案教學機構應當加強軍隊檔案專業學科建設,健全檔案學曆教育、任職教育以及職業技能鑒定的教學、評價和保障體係,發揮軍隊檔案專業教育主渠道作用。

各單位應當組織開展檔案理論、檔案科技研究工作,激勵創新,推進科研成果應用轉化。

第六章 戰時檔案工作

第五十五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按照平戰結合、快速轉換的要求,製定戰時檔案工作預案,組織實戰化演練,提高戰時檔案保障能力。

第五十六條 檔案室、檔案館應當按照檔案的價值和用途劃定優先轉移範圍,預先確定轉移場所、運輸車輛、運載裝具和人員分工。戰時根據上級指示和預案,組織檔案轉移。

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各大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為檔案館安排後方戰備檔案庫或者檔案轉移場所;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後方戰備檔案庫或者戰時檔案轉移場所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具備戰時接收、保管檔案的條件。

第五十七條 團級以上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和檔案室、檔案館,應當根據作戰需要和上級指示,組織實施戰時檔案服務保障工作。戰時,戰區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可以調用全軍檔案資源,為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和參戰部隊提供檔案服務。

第五十八條 參戰部隊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戰時檔案的收集、保管和服務工作。戰時形成的文件材料,應當收集齊全,妥善保管,及時移交本單位檔案室或者檔案館。

戰地記者拍攝的照片、聲像等材料,任務結束後,應當將原件或者複製件交所伴隨部隊的檔案室或者檔案館歸檔。

參戰部隊及其人員均有收集敵方檔案資料的義務,所獲檔案資料按照戰時檔案工作要求移交相應檔案室或者檔案館。

第五十九條 參戰部隊遇有危及檔案安全的緊急情況,戰場指揮員和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對檔案采取轉運、隱匿等臨機處置措施,最大限度保證檔案安全。檔案麵臨失控且被敵獲取後會對國家安全和軍事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采取銷毀措施。

對檔案采取轉運、隱匿、銷毀等處置措施,應當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六十條 軍隊單位參加聯合訓練、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應對突發事件中的檔案工作,參照本章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檢查與獎懲

第六十一條 各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檔案工作檢查,對檔案工作和建設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

(一)檔案工作責任製落實情況;

(二)檔案管理設施配備使用情況;

(三)檔案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管理情況;

(五)對所屬單位檔案工作監督指導情況。

第六十二條 檔案工作檢查分為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綜合檢查由軍委機關部門、各大單位組織實施,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專項檢查由各單位根據需要適時組織實施。

檔案工作檢查應當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查找問題,消除隱患。

第六十三條 對在檔案工作中成績突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照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一)組織開展檔案工作和建設成效顯著的;

(二)在檔案收集整理、保管保護、利用服務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三)在檔案理論、檔案科技研究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

(四)在檔案教學、訓練和考核中取得突出成績的;

(五)舉報和製止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行為,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在戰時或者突發情況下,保護或者搶救檔案表現突出的;

(七)其他在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六十四條 違反檔案法規,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紀的,依照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二)重點建設項目、重要工作活動未形成或者未留存檔案的;

(三)將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拒不按照規定向檔案室、檔案館移交檔案的;

(四)出賣或者擅自提供、複製、轉讓、贈送、交換、公布檔案及檔案複製件的;

(五)故意隱藏、轉移、損壞、刪除、偽造,或者擅自篡改、標記、銷毀檔案及檔案複製件的;

(六)擅自從檔案中抽出、調換、添加材料的;

(七)因管理不善造成檔案遺失、被竊取的;

(八)擅自將檔案或者檔案複製件運送、郵寄、攜帶或者網絡傳輸出境的;

(九)違反規定提供或者篡改、偽造檔案證明的;

(十)不按照規定提供檔案利用服務的;

(十一)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後,不及時組織搶救的,或者隱瞞不報、虛假報告的;

(十二)其他妨害檔案工作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就相關專業檔案工作製定特殊管理製度,經軍委辦公廳審核後執行。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0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條例》同時廢止。

以下內容為軍隊檔案工作部門負責同誌就《軍隊檔案條例》答記者問。

問:請談談《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重要意義。

答:軍隊檔案是記載人民軍隊光輝曆史、傳承經驗智慧、延續紅色血脈的重要載體,是服務備戰打仗、保障改革建設的重要戰略資源,是推進依法治軍、維護官兵權益的重要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檔案條例》自2004年12月20日發布以來,對全麵規範軍隊檔案工作,服務軍隊建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時代發展和形勢任務變化,條例內容與軍隊檔案工作擔負的職責使命已不相適應,迫切需要修訂完善。

一是規範新體製下軍隊檔案工作的需要。國防和軍隊改革深入推進,軍隊組織形態實現整體重塑,修訂條例就是要重新規範新體製下軍隊檔案工作機製,構建適應“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格局的軍隊檔案工作體係。

二是指導軍隊檔案工作聚焦備戰打仗的需要。進入新時代,包括檔案工作在內的軍隊各領域工作都在向備戰打仗聚焦,修訂條例就是要確立軍隊檔案工作聚焦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規範聯合作戰檔案服務保障、檔案戰備和戰時檔案工作,提高對戰鬥力增長的貢獻率。

三是推進軍隊檔案工作信息化轉型的需要。在信息化高速發展的今天,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不斷應用於檔案領域,軍隊檔案工作必須跟上時代,適應建設信息化軍隊要求,修訂條例就是要從製度層麵創新求變,推進軍隊檔案工作信息化轉型。

問:請談談《條例》的修訂過程和主要考慮。

答:2016年,《條例》修訂列為軍隊“十三五”立法項目。2017年,《條例》修訂課題組成立,全麵展開修訂工作,先後5次赴軍委機關部門、大單位機關和檔案工作一線調研,3次征求全軍檔案係統、軍委機關有關部門和國家檔案局意見,共收到意見71條,采納33條。可以說,《條例》總結吸收了黨的十八大以來軍隊檔案工作實踐經驗,借鑒了軍內外先進做法,匯聚了全軍檔案工作者和機關部隊的共同智慧。

修訂後的《條例》由8章43條調整為8章66條,主要把握了以下幾條原則: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深刻把握新時代軍隊檔案工作特點規律,推動檔案工作依法管理、走向開放、走向現代化。

二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製約檔案工作發展的難點痛點堵點,優化製度設計,完善工作機製。比如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製,強化檔案形成和歸檔責任;暢通檔案開放渠道,簡化檔案利用程序,保障官兵用檔權益;健全監督檢查機製,強化依法治檔剛性措施。

三是堅持創新發展。適應信息時代發展,從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建設和提高檔案管理信息化水平兩方麵,推進檔案工作信息化轉型升級。

問:請談談《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答:修訂內容主要有8個方麵:一是調整檔案工作職責,適應新體製要求,對檔案工作職能任務進行明確。二是規範檔案形成責任和歸檔範圍,構建檔案工作全流程全要素管理體係。三是增加電子文件歸檔製度,對電子文件、電子檔案管理有關問題作出規定。四是簡化檔案利用審批程序,對非核心敏感檔案的利用審批作出大幅調整、簡化。

五是明確檔案開放鑒定辦法,暢通檔案開放渠道,建立健全檔案開放鑒定製度。六是細化檔案建設和保障措施要求,調整細化檔案館室建設、專業隊伍建設、專業設備保障和購買社會服務等內容。七是充實完善戰時檔案工作規定,明確聯合作戰全軍檔案資源保障機製,完善戰時檔案移交管理辦法。八是強化檔案工作監督管理,充實細化檔案工作監督檢查內容,提高條例約束力執行力。

問:《條例》鮮明提出檔案工作為戰服務的職責使命,請談談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條例》著眼現代戰爭特點規律和備戰打仗現實需求,對戰時檔案工作進行了梳理完善。一是樹立了檔案工作向戰聚焦、為戰服務的導向。明確提出軍隊檔案工作“擔負著為黨管檔、為軍守史、為戰服務的職責使命”“戰時,戰區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可以調用全軍檔案資源,為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和參戰部隊提供檔案服務”,打通檔案信息為戰服務的鏈路。

二是體現了檔案隊伍“戰鬥隊”“戰鬥員”要求。《條例》規定“團級以上單位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和檔案室、檔案館,應當根據作戰需要和上級指示,組織實施戰時檔案服務保障工作”。

三是明確了檔案工作戰備要求。《條例》明確要求“製定戰時檔案工作預案,組織實戰化演練,提高戰時檔案保障能力”“為檔案館安排後方戰備檔案庫或者戰時檔案轉移場所”,確保戰時檔案資料及時收集、妥善保管、有效利用。《條例》確立軍隊檔案工作聚焦備戰打仗的鮮明導向,提升檔案工作服務保障備戰打仗的能力水平。

問:《條例》明確官兵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並提出簡化利用審批程序具體措施,請談談主要考慮。

答:《條例》傳達這樣一個重要理念:形成檔案人人有責,利用檔案人人有權。要求反映人員基本情況的人員名冊,參加重大軍事任務、重大演訓、重大科研試驗、重大工程建設的人員信息,人員任免、選拔、招錄、調動、培訓、考核、退役、退出、獎懲、表彰等文件材料,都應當列入歸檔範圍,齊全完整歸檔。規定軍隊人員個人檔案移交地方時,所在單位應當留存檔案的數字複製件,並移交軍隊檔案館,為官兵軍旅生涯留一個完整的記錄。

為滿足官兵用檔需求,首次對軍隊人員、退役軍人以及曾在軍隊工作的其他人員查閱檔案的辦法進行規範,簡化了檔案利用審批程序,明確了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可以按規定查閱檔案中的本人信息。規定檔案館應當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軍隊和地方人員可以利用開放檔案,保障官兵依法利用檔案權利。

問:《條例》強調軍隊單位和人員的檔案形成責任,請介紹一下有關情況。

答:《條例》明確提出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製,特別是對檔案形成責任、檔案工作監督檢查進行了規範。關於檔案形成責任,要求“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對各項工作過程進行客觀記錄”,準確完整地記錄工作過程、形成記錄材料並及時移交歸檔成為軍隊各項工作的基礎環節;首次明確規定了“反映單位職能、建設發展和人員基本情況,以及有責任追溯和憑證作用的”11類文件材料應當列入歸檔範圍,增強了《條例》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關於檔案工作監督檢查,規定“各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檔案工作檢查,對檔案工作和建設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評估”,並明確了3個方麵檢查內容和12種違規違紀情形,完善了獎懲條款,提高了《條例》的約束力和執行力。

問:信息技術發展給檔案工作帶來了新機遇新挑戰,《條例》修訂在這方麵有哪些新舉措新規定?

答:《條例》著眼新時代檔案工作的新特點新要求,對電子文件、電子檔案、檔案信息管理等有關問題進行了規範。一是明確了電子檔案的法律效力,規定“符合國家和軍隊檔案管理要求的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是明確了電子文件歸檔責任要求,規定“指揮、辦公、業務信息係統應當具備歸檔功能,滿足電子文件歸檔管理要求”,從源頭上建立健全電子文件歸檔製度;

三是提出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係統共享利用,規定“建立檔案信息全文檢索、數據分析、文本挖掘手段,實現網絡化便捷化檔案利用服務”;四是提出建設軍隊數字檔案館(室)的要求,提升檔案工作信息化水平,提高檔案管理服務效能。

問:《條例》在檔案工作建設與保障方麵有哪些新舉措?

答:建設與保障是檔案工作發展的基礎和支撐,《條例》著眼新時代新形勢新要求對相關內容進行了創新。一是充實檔案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內容,《條例》規範了檔案館(室)建設要求,明確了檔案館舍、用房建設標準,如軍級以上單位檔案室應當設置“四室一庫”,師級以下單位檔案室應當設置“一室一庫”,檔案庫房應符合“八防”要求;

二是規範檔案工作向社會購買服務事宜,《條例》明確檔案部門開展業務工作可以向具有專業和保密資質的單位購買社會服務,並對審批權限和保密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三是首次提出“對黨忠誠、秉正守史、熱忱服務、嚴守秘密”16字軍隊檔案人職業精神,為專業隊伍建設樹立了道德和行為準則。

問:應當怎樣抓好《條例》的貫徹落實?

答:一是要抓好學習宣傳。采取專題培訓、集中宣講、專家輔導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加大學習宣傳力度,使《條例》走進機關、走向部隊、走近官兵,引導軍隊人員理解把握《條例》精神和主要內容。

二是要抓好組織實施。《條例》是軍隊檔案工作的“基本法”,軍隊各單位要搞好與《條例》的對標對表,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檔案工作製度,與本單位檔案工作規範化建設結合起來,形成正規的檔案工作秩序,提升檔案工作能力水平。

三是要抓好檢查督導。各級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要把《條例》作為實施依法治檔、開展檔案工作建設的基本依據,加強對《條例》落實情況的檢查督導,堅決糾治把檔案工作當“軟指標”、工作積壓虛置等失職失責行為,確保《條例》貫徹落實的嚴肅性。


來源:@軍報記者、解放軍報